关于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我省各进京施工企业:
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对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故自2012年1月1日起,来我处开票的企业请按开票额的3.36%计算应交税金。
特此通知!
江苏省驻京办建管处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