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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建建[2011]212号

(发文时间: 2011-05-26 阅读次数: 199)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近期,区外一些建筑业企业造成的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我厅发现部分不法外进建筑业企业有预谋地利用虚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虚假公章、虚假法人材料、虚假外出介绍和诚信证明、虚假人员材料等有意规避管理,骗取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影响十分恶劣。为了加强我区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自治区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手续时,必须由外进建筑业企业法人和驻自治区办事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前来办理,并且由外进建筑业企业法人和驻自治区办事机构负责人当场签署《内蒙古自治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二、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责任心负责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审核,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信息化手段明辨相关证件真伪,坚决杜绝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三、《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1)147号)中第一条第九项企业对进驻自治区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明确如下:
    1、企业进驻自治区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需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进驻自治区的办事机构技术负责人需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高级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进驻自治区的办事机构经营负责人需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内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地区不应备案。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工程项目中标后,进行工程项目备案。
    五、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内建筑业企业到外省承揽工程手续时,要真实地开据出区外出介绍信和诚信证明,否则责任自负。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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